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3531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
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峰。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文阳
书 记 员 林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