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8号
 
原告:***,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250694XQ。
法定代表人:陆峰,职务不祥。
原告***与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寒 冰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佳 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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