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8号
原告:***,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250694XQ。
法定代表人:陆峰,职务不祥。
原告***与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寒 冰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佳 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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