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38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管家桥**。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