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恒嘉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市恒嘉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22民初1201号 原告:孝感市恒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文化路宇济文化广场二单元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8560311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孝大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9056547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大悟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泉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92266228003X3。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孝感市恒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大悟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孝感市恒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恒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恒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计3365元,由原告孝感市恒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