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336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马湖村**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GK36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