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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336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马湖乡马湖村**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GK36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