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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640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马湖村**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40100MA2MXGK36Q。 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8日,被告***、**找到原告***,以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名义,声称在太和县境内有污水处理工程需要与原告合作,当天,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污水处理池,地点为太和县境内,工作开始时间以被告通知为准,为期半年,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共付30000元保证金,但是至今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开工。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虽双方约定了工程名称为污水处理池,工程地点为太和县境内,但该合同签订地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即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颖上县,因该签订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30000元。现因合同没有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发生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颖上县,所以本案属于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