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工农区融晟达金属门窗塑钢门窗厂与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金属门窗塑钢门窗厂
被执行人: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金属门窗塑钢门窗厂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403执8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院印)
书记员  董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