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黑08行终13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技工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文,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811行初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黑0811行初35号行政裁定,改判立案。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法院适用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适用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因本案涉及不动产,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上诉人起诉时刚满十五年,在有效起诉期限内,应予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本次起诉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故不应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柏
审判员  刘大伟
审判员  孙应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淇
书记员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