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民初897号
原告: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技工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彦金,系该公司生产经理。
被告:北安市***防盗门商店,经营地:黑河市北安市和平街144号。
经营者:孔庆双。
被告:***,男,住北安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安市***防盗门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鹤岗市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辛泽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宏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