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1民初593号
原告:王某。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
原告***被告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洪岩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姜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