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028864911,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纪晓明,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其自身权力的有效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艳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