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友,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干部,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六场场部青禾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兴起,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青钢,黑龙江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纪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寿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黑龙江省绥化鑫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9)黑8109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宏业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翟福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