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4民初2336号之一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鸿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PMWRELH。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90161393J。
法定代表人:逯某。
原告**与被告崔建良、内蒙古鸿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鸿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1030000元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鸿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1030000元债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邬慧彪
审 判 员 宝丽尔
人民陪审员 刘凤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