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1民初295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黑龙江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安达市东城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