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2民终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老虎岗镇内。
法定代表人:高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调解员,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上诉人: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亚太商务楼11层BCD区。
法定代表人:谢小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鑫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鑫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苑淑华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孟庆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唐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