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1809号之一
原告:沅江市平梁吊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合兴洲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何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根,沅江市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2-30号。
法定代表人:冯祥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撤诉,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星池,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沅江市平梁吊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沅江市平梁吊装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且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沅江市平梁吊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京熙
书 记 员 欧 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