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13593号
原告:铜山区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兴郑路2井。
法定代表人:祁和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区淮海输变电水暖安装工程处诉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