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399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苏省靖江市,身份号码3210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黄蓉,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0019X。
法定代表人:沙利民,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张通源(实习),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4224306E。
法定代表人:韩臻,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贺飞、李亚宇,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90089R。
法定代表人:冯祥维,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延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小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