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154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颉伟,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90089R,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2-30号,经营地址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勤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祥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剑波,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诉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剑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鲍克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琛洁
书记员戴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