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735号
原告: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天宝路同德酒店7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疏港村1号龙潭物流基地2-30号。
法定代表人:冯祥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杨小飞,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先明莹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怡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