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22民初175号
原告:甘肃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白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甘肃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1元,由原告甘肃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