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2民初1598号
原告:苏州建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237号1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建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甘012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因苏州建文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甘01民终1960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2022)甘012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建文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文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8元,由原告苏州建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