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4民初157号
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第三人:***,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