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东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8民初1167号
原告哈尔滨市东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新疆大街三道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11号卫生科西侧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东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东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东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东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原告哈尔滨市东风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