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三川园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吉***二初字第279号
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45-1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祥,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三川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昆仑商城天顺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三川园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165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