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

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541号
原告: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丰二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黄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艳,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铁场圩振兴大道264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林,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