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

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674号
原告: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丰二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黄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艳,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圣杰,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铁场圩振兴大道264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林,总经理。
原告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焦作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立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文 丽
书 记 员 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