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立,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铁场圩振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树林,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惠铃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上诉人代理被上诉人招投标的履行地在焦作市。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焦作和上诉人口头协商,并委托上诉人代理投标焦作市远华府邸住宅楼电梯采购。被上诉人承诺中标后,给上诉人支付相应佣金。为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了《投标函》、《供应商参与谈判说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竞标报价表》、《营业执照》等文件。上诉人代理被上诉人招投标的履行地在焦作市××人民路中××商务中心××室,该地址是招标公司的所在地。2、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我们的代理投标形式是口头委托代理,代理人有被代理人出具的相关证据为证。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能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履行地,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原审被告支付佣金及支付为其垫付的代理费,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的住所地河南省××山阳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