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锋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亚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锋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5216号 原告:广西亚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高岭村9队好灶头农家乐旁(旧晒场)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L9R4H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锋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30号天健领航大厦A座十九层1906、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57507881H。 法定代表人:**彬。 原告广西亚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锋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亚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广西亚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原告广西亚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