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盛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清申12号
申请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华盛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鼎盛家具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本案的第三人香港鼎盛家具发展有限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故本案为涉港商事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批复》之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因本案系涉港商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媚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冯丽星
书 记 员 莫如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