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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城信息咨询中心与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990号
原告:上海有城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
投资人:焦贵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羽,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99弄28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拥群。
第三人:郭政,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段先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城信息咨询中心诉被告上海小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政、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有城信息咨询中心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有城信息咨询中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立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诗蕊
书 记 员 王心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