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整栋,组织机构代码1921891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侨城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组织机构代码1903461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组织机构代码61881633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唐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