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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整栋,组织机构代码1921891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侨城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组织机构代码1903461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组织机构代码61881633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唐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