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
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立裁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原来就职并退休的单位后来归由被起诉人,但此前原单位已经为上诉人自行办理了养老保险。企业调整归属,改变不了原来企业已经为上诉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所有权。实际上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被起诉人多年也没有将该款划归己有,而只是作为挂账处理。现在被起诉人借口财务手续完善,将上诉人多出的养老金由挂账处理转为自己的收入,直接占上诉人资金为己有,这是典型的侵权,上诉人以此提起诉讼合理合法。二、当事人为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由企业自办到政府统一办理,是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完善,绝不是单位随便改变财产归属的理由。上诉人的起诉不是养老保险本身,而是要回自己的,已经为被起诉人据为己有的金钱,这是平等主体间的纷争,没有上下级关系。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的起诉拒之门外,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曲解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责令该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