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32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曹昀、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孟凯锋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