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22919号
原告北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航公司)与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生联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为,被告致生联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今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北航公司与致生联发公司签订的《意向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北航公司和致生联发公司对返还保证金156万元均无异议,北航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致生联发公司在2017年9月3日前未取得证监会的批复,应当及时向北航公司返还保证金156万元,《意向书》中“不计利息”的约定应理解为6个月内不计利息,致生联发公司未及时返还保证金,北航公司存在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现北航公司主张致生联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北航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利息,本院参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考虑商事主体市场融资成本,予以确认。对致生联发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航公司向本院提交《意向单》、银行转账记录和《确认函》予以证明。被告致生联发公司未举证。致生联发公司对北航公司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2月28日,致生联发公司作为发行人与认购人北航公司签署《意向单》,约定:北航公司认购致生联发公司股份300万股,认购价格为5.2元/股,保证金金额为156万元;若发行人未能在认购人缴纳保证金后6个月内取得证监会核准本次股票发行的批复,认购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全额退还认购人已交纳的认购保证金(不计利息)等。 2017年3月3日,北航公司向致生联发公司转账156万元。 2017年3月20日,致生联发公司向北航公司出具《确认函》,载明:根据《意向书》,北航公司认购数量300万股,发行价格5.2元/股,认购总金额为1560万元,交纳保证金156万元,致生联发公司已于2017年3月3日收到北航公司的保证金156万元。 诉讼中,北航公司和致生联发公司均认可:致生联发公司未在北航公司交纳保证金后6个月内取得证监会核准股票定向增发的批复。
一、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航投资有限公司保证金156万元; 二、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航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56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鑫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