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鼎驰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73522号
原告北京鼎驰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驰公司)与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生联发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默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宝芹、崔桂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驰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苗宇,被告致生联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今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鼎驰公司作为致生联发公司的股东,在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有四个。 一是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关于不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一事,涉及《对“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解除公司监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新一届监事会的议案》三项提案,致生联发公司的公告中对于该三项议案不予提交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但是结合鼎驰公司等提出该三项议案的股东对致生联发公司不予提交的回函中的意见,致生联发公司的督导券商对此发出的《关于致生联发公司未将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提示公告》,以及致生联发公司后又将该三项提案作为2017年股东大会议案的行为,本院认可鼎驰公司的意见,致生联发公司未将该三项提案提交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侵犯了股东的临时提案权,属于召集程序的瑕疵。关于致生联发公司将不符合公司章程第94条规定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事,致生联发公司章程第94条第一款规定,(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由公司发起人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致生联发公司章程第53条也规定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公司章程第八十条也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故本院认可致生联发公司的意见,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样属于提案,按照致生联发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致生联发公司董事会将上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瑕疵。关于未提前公告表决方式(累积投票制)一事,致生联发公司的章程中已经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章程还就累积投票制作出了说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并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的基本文件,故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及累积投票制的使用方式属于股东应当知晓的内容,且《公司法》及致生联发公司章程亦未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公告表决方式,故未提前公告表决方式并不导致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关于会议前两天变更会议地点一事,对于变更事项致生联发公司已经提前2天予以公告,并且鼎驰公司认可变更的会议地址与原会议地址相距3公里左右,虽然公司章程并未明确规定变更会议地址的程序性要求,但是致生联发公司在首次发布的股东大会召开公告中已经对会议地点可能会进行变更予以提示,再结合公司章程中其他变更事项的程序要求可知该次会议地址变更通知的时间以及变更的地点能够给予股东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和调整,实际亦不影响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为程序正当。 二是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是否存在瑕疵。关于未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一事,2018年的临时股东大会确有监票人和计票人,但鼎驰公司称没有推举程序,系致生联发公司安排,按照致生联发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致生联发公司提交了会议记录,证明股东推举丁科明为监票人,推举任广林为计票人,对于丁科明及任广林的身份,致生联发公司提交了丁科明作为股东代表的委托手续和任广林的辞职公告,本院认可该二人身份,但任广林系监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代表作为监票人、计票人,故任广林作为计票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推举过程除了致生联发公司自行制作的会议记录之外,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为该次股东大会确实存在计票人、监票人缺乏推举过程的情况。关于董事和监事未按规定出席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一事,致生联发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致生联发公司提交了出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并能与原件核对,且鼎驰公司的陈述和提交的录音中也能证实卜巩岸、唐建军、迟峰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故本院认可致生联发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鼎驰公司提交了股东大会的录音,由于鼎驰公司仅提供部分文字整理稿,故致生联发公司不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认可该录音系股东大会第一阶段的会议录音,经与录音核对,该部分录音中天弘基金作为股东提出了质询,致生联发公司的总经理迟峰对公司的年报进行了介绍,并且对于天弘基金的问题进行了回答,虽然对于股东的质询致生联发公司管理层存在解答不充分或者回避等未能使股东满意的情况,但是并非没有任何解释及说明,因此鼎驰公司称没有出席大会接受质询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关于会议主持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一事,该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董事唐建军,致生联发公司称系因董事长卜巩岸身体原因,因此全体董事推举唐建军作为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虽然致生联发公司章程并未规定推举董事作为会议主持人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和方式,是否必须有书面记录,但作为董事长,不能随意放弃职责,董事长如不能主持应当说明原因并且由董事会推举主持人后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告知,而不是事前不做任何说明和解释,故本院认可鼎驰公司所说的会议主持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意见。关于议案未逐项表决一事,致生联发公司与鼎驰公司对于逐项表决的理解存在异议,本院认为如果对逐项表决仅能按照鼎驰公司所说必须每一个议案投票表决、统计、公布完毕再进行下一个议案的程序,存在机械化理解逐项表决的情形,该次股东大会共计15项议案,如果仅能按照鼎驰公司所说的方式逐项表决,则无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致生联发公司实际采取的方式也符合逐项表决的要求,故对于鼎驰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会议未连续进行且中场休息一事,鼎驰公司称连续进行就是不得进行中场休息,而会议中场存在休息,本院认为关于会议连续进行并非是指会议间隙不得休息,该连续进行是针对股东大会存在中止或其他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二者并不相同,故对鼎驰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违反规定或程序使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一事,本院在前述的召集程序中关于累积投票制已经进行详述,会议发放的投票表中也对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说明,故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并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院对鼎驰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关于未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即允许股东散场一事,鼎驰公司认可会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并且与公告的表决结果一致,但认为主持人在公布结果之前误导股东,导致部分股东在公布表决结果之前离场,本院认为无证据表明主持人存在误导,即使是主持人履职存在不当导致部分股东提前离场,但并没有导致无法当场宣布会议决议的后果,法律和公司章程也不禁止股东在表决结果宣布前离场,故对于鼎驰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是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是否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本院认为,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致生联发公司作为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够参与公司治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最主要的途径,因此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程序正义。但是,公司治理亦需兼顾效率,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应当正当维护公司决议的稳定性,因此,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亦不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认定,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即未将鼎驰公司等股东提请的三项提案提交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侵犯了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表决方式存在瑕疵,包括任广林作为计票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未经股东推举计票人、监票人;会议主持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股东的提案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方式,致生联发公司未将鼎驰公司等股东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侵犯了股东的提案权,导致股东的提案根本无法进入股东大会的层面进行决议,但是未被纳入的提案并不影响其他提案的表决,且三个未被纳入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后已经被致生联发公司纳入2017年股东大会予以表决,因此,该瑕疵已经被补救,故不能因为该瑕疵的存在导致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被撤销。对于未经股东推举计票人、监票人,并且担任计票人的身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一事,计票人、监票人是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票进行统计和负责监督的人员,公司章程之所以规定由股东推举,股东代表担任,就是为了保证担任该身份的人员产生程序公正,能够对股东负责,进而保证表决结果的正当性,因此如果计票人、监票人的产生及身份不符合上述规定,将直接影响到表决结果统计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影响表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且该影响是全局性的。但是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中为了保障计票过程公正以及统计结果的真实、准确,除了对计票人、监票人的推举及身份作出规定之外,还会通过其他的程序设计共同实现这一目的,故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应制度综合考量这一程序存在瑕疵对表决过程和结果产生的影响。事实上,根据双方的意见,统计过程并不公开,股东对于统计过程不能实时获知,但是鼎驰公司认可表决结果是当场宣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主持人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而无证据表明当时鼎驰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并要求点票,而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系采取记名方式投票,且全部的表决票均可于会后备查,庭审中,致生联发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的表决票,鼎驰公司并提供证据证明表决票与实际统计和公布的表决结果存在不一致,因此,该表决方式的瑕疵在公司章程中存在其他规定予以及时弥补和矫正,实际上也未影响表决结果的准确性,应属轻微瑕疵。对于主持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一事,会议主持人的主要职能在于保障股东大会有序召开,能够按照会议议程作出决议以及承担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能,本案中,虽然致生联发公司称卜巩岸因身体原因不能担任主持人,但致生联发公司的董事唐建军担任了主持人,其余董事出席会议并未对唐建军担任主持人表示异议,且其已经履行会议主持人的职责,股东大会并未因唐建军担任主持人而无法进行或对召开结果产生影响,因此该瑕疵应属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四是决议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鼎驰公司主张2018年临时股东会议选出的两名董事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对此,按照致生联发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选举属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而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股东会议选举董事采用的是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根据公告,该次股东大会实到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228831000股,《关于选举迟峰为公司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权票数202636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44.28%;《关于选举张昕为公司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权票数175956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38.45%。从上述公告中的比例来看,并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致生联发公司称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告中载明的比例是以出席会议表决权的两倍作为分母计算得出的,鼎驰公司以此数据主张不当。本院认为由于2018年临时股东会议的董事选举采用的是累积投票制,并且选举两位董事,因此每位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数为股份数乘于二,如果按照致生联发公司所说,投票的时候董事的得票是以每一股份享有两票表决权投票得出,但是计算比例时分母却按照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计算,将会出现得票率可能超过100%的悖论,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与其公告中发布的比例亦不符合,故本院对致生联发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于相应的决议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致生联发公司系于1997年3月24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6413.968万元,法定代表人卜巩岸。鼎驰公司系鼎驰融达新三板1号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鼎驰公司-鼎驰融达新三板1号投资基金系致生联发公司的股东,持有致生联发公司的股份比例为1.83%。 致生联发公司的章程中相关规定如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予以配合。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通过。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七)与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四)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第七十八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七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四条,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由公司发起人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三)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第九十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比例为1:2。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018年5月15日,股东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账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等合计持有公司11.84%股份的12名股东向致生联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卜巩岸、监事会发出《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提出四项议案。 2018年5月22日,致生联发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当日在股转系统对该决议进行公告。 2018年5月22日,致生联发公司在股转系统发布编号为2018-031的《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主要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开始时间:2018年7月4日上午10:00,结束时间:2018年7月4日上午12:00。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出席对象: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会议地点:暂定为北京市朝阳区XXX室公司会议室,如预约登记参加股东大会人数超过公司会议室容纳上限,公司将另行选择会议地点并公告告知。会议审议事项:(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二)《关于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议的议案》、(三)《关于选举常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四)《关于选举尹继亮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该公告还公布了会议登记方法、其他及备查文件目录。 2018年6月19日,股东天弘基金-中心证券-天弘弘牛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合计持有公司3.88%股份的3名股东向致生联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关于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函》,要求增加4项临时提案,包括:(一)审议《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议案》,上述股东要求成立特别委员会,该特别委员会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股东(需有财务和财务工作背景)共同组成,委员为5人,其中股东选派的委员不低于3人。该特别委员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职责如下:1、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解和监督,确保公司财务和法律工作能够依法开展;2、对公司相关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工作的汇报,有权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督促管理层为实现公司利益而采取相关措施及有关行动;3、对公司重大财务和法律的合规性进行调查、了解,提出解决方案,并向股东大会汇报;4、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二)审议《重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上述股东认为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在工作中均存在重大失职或未能勤勉尽职之情形,可能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之行为,故建议改组董事会成员,新一届董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之人数,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三)审议《重组公司监事会的议案》,上述股东认为公司现有监事会成员在工作中均存在重大失职或未能勤勉尽职之情形,可能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之行为,故建议改组监事会成员,新一届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之人数,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四)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 2018年6月19日,股东鼎驰公司-鼎驰融达新三板1号投资基金等合计持有公司5.45%股份的7名股东向致生联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关于提交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之临时提案》,要求增加八项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包括:(一)审议《对“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上述股东提议公司董事会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关于“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的专项报告和情况说明,建议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同时,决定由提出议案的股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三)审议《关于解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议案》,上述股东认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卜巩岸、叶巍、唐建军、冯桡、施俊峰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其他未能勤勉尽职之情形,故建议解除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如上述董事会成员被解除职务,且尚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处理。(四)审议《关于选举郭建军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五)审议《关于解除公司监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新一届监事会的议案》,上述股东建议解除监事会成员石燕志、李玥莹、任广林职务,并选举新一届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两名,被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监事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如上述监事会成员被解除职务,且尚未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处理。(六)审议《关于选举苗宇为公司监事的议案》。(七)审议《关于选举潘润田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八)审议《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议案》,上述股东要求股东大会批准成立特别委员会,由五名具有财务、法律、经营、投资等经验之人士组成。该特别委员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职责如下:l、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财务和法律工作能够依法依规开展;2、对公司相关债权、债务、业务之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有权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督促管理层为实现公司利益而采取措施及行动;3、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2018年6月20日,股东迟峰、贺杰、张昕等合计持有致生联发公司8.44%股份的3名股东向致生联发公司书面送达《关于向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要求增加4个临时提案,包括:(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职务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改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免去唐建军、施俊峰董事职务;(二)《关于选举迟峰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三)《关于选举张昕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四)《关于选举杨毅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2018年6月20日,致生联发公司发布编号为2018-046的《致生联发公司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主要内容为对于天弘基金-中心证券-天弘弘牛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3名股东要求增加的4项临时提案,经公司审查后增加3项临时提案,按照已经确定的四项议案顺延排序,序号为(五)《关于成立特别委员会的提案》、(六)《关于重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七)《关于重组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2018年6月20日,致生联发公司发布编号为2018-047的《致生联发公司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对鼎驰公司-鼎驰融达新三板1号投资基金等7名股东要求增加的八项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其职权范围共计十六项。其中“临时提案(一)”中的所载提案不属于上述十六项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临时提案(五)”中所载的解除职工代表职务,不属于上述十六项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因此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一)”、“临时提案(五)”亦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进行质询,列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股东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临时提案(二)”中的所载提案与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披露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中“二、会议审议事项(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一致,由于该提案已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不需要重复提交;“临时提案(三)”中所载提案与公司2018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中“五、调整后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六)《关于重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内容一致,由于该提案已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不需要重复提交;“临时提案(八)”中所载提案与公司2018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中“五、调整后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五)《关于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议案》”内容一致,由于该提案已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不需要重复提交。因此,公司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将“临时提案(一)”、“临时提案(二)”、“临时提案(三)”、“临时提案(五)”、“临时提案(八)”提交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因此,按照已经确定的股东大会7项议案的顺序,增加的审议事项排序为(八)《关于选举郭建军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九)《关于选举苗宇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十)《关于选举潘润田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2018年6月21日,致生联发公司发布编号为2018-048的《致生联发公司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对迟峰、贺杰、张昕等3名股东要求增加的4个临时提案,公司审查后决定将上述四项提案提交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调整后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共计十四项:(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二)《关于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的议案》;(三)《关于选举常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四)《关于选举尹继亮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五)《关于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议案》;(六)《关于重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七)《关于重组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八)《关于选举郭建军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九)《关于选举苗宇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十)《关于选举潘润田为公司监事的议案》;(十一)《关于免去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职务的议案》;(十二)《关于选举迟峰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十三)《关于选举张昕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十四)《关于选举杨毅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2018年6月22日,鼎驰公司向致生联发公司发出《关于督促将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函》,认为:一、临时提案(一)《对“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及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规定。(l)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之规定,提案股东要求公司董事会作关于“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的专项报告和情况说明符合股东大会的相关职权;(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之规定,提案股东“建议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符合相关规定;(3)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条关于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之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决定以“专项审计”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二、临时提案(三)《关于解除公司董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议案》和临时提案(五)《关于解除公司监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新一届监事会的议案》与其他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二)审议《重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和临时提案(三)《重组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公告编号:2018—046)并不相同,“解除”与“重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提案的解除是指全部相关人员职务的解除,而重组经常适用于“资产”或“公司”,不能理解为全部人员职务的解除。并且其他提案股东合计表决权不足5%,根据公司章程不能推荐董事或要求重组董事会。因此,公司存在混淆概念,不将相关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将严重侵犯提案股东之合法权益。三、临时提案(八)《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议案》内容与其他股东提出的提案内容,明显不同,在委员专业背景构成及是否由股东选派、人数比例等方面均不同。因此,公司存在混淆概念,制造错觉。 2018年7月2日,致生联发公司发布《致生联发公司关于确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的公告》,主要内容为鉴于登记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较多,已超过公司会议室容纳上限,为便利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选择距离公司较近的会场举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详情如下:北京市朝阳区XXX座一层报告厅(以下简称报告厅)。 2018年7月4日,致生联发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该决议上出席董事卜巩岸、叶巍、唐建军、冯桡、施俊峰签字,记录人处有卜巩岸签字。 2018年7月5日,致生联发公司作出《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主要内容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4日;会议召开地点:报告厅;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集人: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唐建军女士;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实到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22883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唐建军女士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审议情况:(一)审议否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二)审议否决《关于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的议案》。(三)审议否决《关于选举常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权票数32501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7.10%;反对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四)审议否决《关于选举尹继亮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票数8964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96%;反对表决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表决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五)审议否决《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议案》。(六)审议否决《重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七)审议否决《重组公司监事会的议案》。(八)审议否决《关于选举郭建军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权票数32375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7.07%;反对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九)审议否决《关于选举苗宇为公司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权票数45531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19.90%;反对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十)审议否决《关于选举潘润田为公司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权票数7620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3.33%;反对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十一)审议否决《关于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议案》。(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免去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职务的议案》,免去唐建军、施俊峰董事职务。(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迟峰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权票数202636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44.28%;反对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十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昕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权票数175956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38.45%;反对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毅为公司监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表决权票数1729980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75.60%;反对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弃权表决权票数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 2018年7月30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发出《关于致生联发公司未将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提示公告》,主要内容为中银证券系致生联发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致生联发公司未将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现主办券商提示如下风险:致生联发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对部分中小股东要求增加的临时议案及公司对临时提案的意见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不予将临时提案《对“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关于解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议案》、《关于解除公司监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成立特别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与提案股东存在分歧。经我司审查,致生联发公司未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侵犯了股东的临时提案权。作为致生联发公司的主办券商,中银证券将对此事项持续关注,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2018年7月31日,致生联发公司发布《致生联发公司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主要内容:公司定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15日。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收到鼎驰公司-鼎驰融达新三板1号投资基金等7名股东书面送达的《关于提交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之临时提案》,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45%。增加临时提案的主要内容及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意见如上述。主办券商经核查后认为前述联合提案股东享有的临时提案权,具有提交前述临时提案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权利。公司本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充分保障股东合法合理权利,充分接受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原则,决定将未提交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一)《对“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临时提案(三)《关于解除公司董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议案》”、“临时提案(五)《关于解除公司监事会成员职务并选举新一届监事会的议案》”提交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庭审中,鼎驰公司认可公告的两处会议召开地址相距3公里左右,认可会议召开中15个议案表决期间存在15分钟到半小时的休息时间,认可当场看到的表决结果与此后发布的公告一致,但认为主持人误导股东,导致股东在公布表决结果之前离场。 经查,鼎驰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鼎驰公司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1、《致生联发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致生联发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证明致生联发公司之前召开的股东大会中关于选举董事和监事均未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法。致生联发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2、2018年7月4日的股东大会录音,在录音的第27秒,主持人建议把相关质询放在表决后,第5分15秒之前都没有说推举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只是由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进行统计,第6分15秒也是,一直到第53分40秒没有任何董事、监事回答质询,第53分50秒苗宇对议案提出说明,但被主持人多次打断,且也没有进行任何回复,第66分17秒致生联发公司的总经理对其提出的议案进行说明,后主持人收集表决票。该证据证明没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主持人不符合规定,没有推举主持人的程序;董事、监事均未回复任何质询;会议采取中场休息,计票、收票都是由工作人员完成。致生联发公司认可该录音系对股东大会第一阶段的录音,但是认为鉴于鼎驰公司没有提交完整文字稿,故不认可真实性。 庭审中,致生联发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明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1、京公朝经受案字[2018]000105号受案回执及立案告知书,证明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因为涉嫌合同诈骗,已经被刑事立案侦查,因此董事会认为该案最终的定性要以公检法最后的审查决定,并且以在该过程中形成的司法审计或评估结论作为依据,因此在该过程中公司和股东不宜对该项目进行审计,故未将《对“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的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鼎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2、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证明鼎驰公司出席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由苗宇代表进行表决,说明其对致生联发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付诸股东大会表决的处置方式认可,并且致生联发公司的董事会已经对累积投票制的使用作出说明。鼎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3、《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统计表》,证明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鼎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4、鼎驰公司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证明鼎驰公司亲自出席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表明鼎驰公司对致生联发公司董事会对于将其提出的临时提案付诸股东大会表决的处置方式予以认可。鼎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5、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证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合法、有效。鼎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证据并未当场公布,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始终没有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内容与决议内容雷同,不具有会议记录的逻辑或者普遍的经验。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证明致生联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列席会议。鼎驰公司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7、股东签到表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名册、股东表决票及委托书,证明出席会议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合法有效。鼎驰公司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8、《监事辞职公告》,证明任广林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仍然为公司监事。鼎驰公司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9、《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证明未将南阳市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鼎驰公司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10、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表决表及委托书,证明丁科明是履行监票职责的股东代表。鼎驰公司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在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上并没有丁科明的签字,无法确认其作为监票人的真实身份,且章程规定监票、计票人为2名股东代表。 庭审中,对于计票人和监票人的推选以及计票和监票过程,鼎驰公司称没有推举过程,而且填写完表决票之后就由工作人员收走票进行统计,没有公开唱票的环节,就是看到有几个人在进行统计,对于统计过程也不知晓,最后公布统计结果。致生联发公司称计票人和监票人就是股东大会当场推举,如果股东对此有特别要求,应当提前提出,当时时间紧张,因此对于表决票并没有一一唱票,但是肯定进行了统计,而且也有计票人和监票人,统计完结果之后就将结果公布了,而且所有的表决票都是备查的。 上述事实,有致生联发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致生联发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关于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函》、《致生联发公司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致生联发公司未将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提示公告》、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致生联发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统计表》、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等书面证据、股东大会录音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撤销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关于选举迟峰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选举张昕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两项议案作出的决议; 二、驳回原告北京鼎驰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默菡 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 人民陪审员  崔桂玲
书 记 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