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14104号
上诉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3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刚
审 判 员 杜丽霞
审 判 员 解学锋
法官助理 苗振跃
书 记 员 屈赛男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