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执异4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1幢-3至26层101内16层1655号。
法定代表人:卜巩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今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8层A2002。
法定代表人:刘迎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生,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北展北街17号楼901。
法定代表人:刘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维菊,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博,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8号619。
法定代表人:董进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冬升,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崇信农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3层308、310室。
法定代表人:江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卓诚有限公司(JORDANLIMITED),注册地Suite1,GroundFloor,TheFinancialServicesCenter,BishopsCourtHill,St.Michael,BarbadosBB14004.
法定代表人:卜巩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今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北京江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鑫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崇信农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卓诚有限公司(JORDANLIMITED)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生联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停止处分被执行标的物,停止拍卖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致生联发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致生联发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靖
审 判 员  翟长玺
审 判 员  马智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珞伊
书 记 员  崔莹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