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8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春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梅,女,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16层1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今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今天,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8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8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谷绍勇
审 判 员  张玉娜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单海涛
法官助理  童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