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193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东侧1-3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波,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0号兴业银行大厦12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星,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朝鲜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0号兴业银行大厦12层。

被执行人:曹昀,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来高科技产业园9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曹昀、***、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曹昀、***、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昀、***、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