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290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东侧1-3层。

负责人:张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3号楼26层26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曹昀,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曹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曹昀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曹昀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