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盎裕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发、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2027号 原告:**发,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委托代理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被告:湖南湘盎裕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菲子桥28号2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与被告***、湖南湘盎裕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盎裕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经院长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