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民初536号
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温杰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桃,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八零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王开举。
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八零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少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八零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08745元及违约金;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至9月底签订《SKY(凌天体育)材料购销合同》2份。合同号为0871-BLHTY-LTTY-2001的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302575元,货到现场2天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90772.50元,余款于2020年9月26日前付清,如未按期支付款项,每逾期30天被告需向原告支付5000元/月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合同号为0871-BLHTY-LTTY-2002的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80170元,货到现场2天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24000元,余款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如未按期支付款项,每逾期30天被告需向原告支付5000元/月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全部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转账定金24000元,于2021年1月5日转账5万元,剩余欠款为308745元。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以资金周转不来为理由拒绝支付至今。被告自2020年10月26日起构成合同尾号为2001的合同违约,自2020年11月15日起构成合同尾号为2002的合同违约。综上,原告特提起本诉。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SKY(凌天体育)材料购销合同》2份(合同号分别为0871-BLHTY-LTTY-2001、0871-BLHTY-LTTY-2002)。
2.送货单3张。
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被告云南八零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SKY(凌天体育)材料购销合同》两份(合同号分别为0871-BLHTY-LTTY-2001、0871-BLHTY-LTTY-2002)。两份合同均对原告需向被告提供的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及质量要求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尾号为2001的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302575元,货到现场2天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90772.50元,余款211802.50元于2020年9月26日前付清,如未按期支付款项,每逾期30天被告需向原告支付5000元/月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合同尾号为2002的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80170元,货到现场2天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24000元,余款5617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如未按期支付款项,每逾期30天被告需向原告支付5000元/月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原告分别于2020年9月9日、9月12日、9月18日向被告送货,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转账24000元,备注为“材料款”;于2021年1月5日向原告转账50000元,备注为“材料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两份《SKY(凌天体育)材料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被告应诚信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尚欠材料款308745元,故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0874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涉案货款至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约定每逾期30天计付违约金500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的标准过高,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的规定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付。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问题。尾号为2001的合同约定材料款的最后履行期限为2020年9月26日,即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自2020年9月27日起算;尾号为2002的合同约定材料款的最后履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即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自2020年10月16日起算。原告主张自2020年10月26日起算尾号为2001的合同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5日起算尾号为2002的合同违约金,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明确被告已付款项74000元为哪一合同的材料款,本院认定被告先行支付合同尾号为2001的合同材料款,故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被告尚欠合同尾号为2001的合同材料款278575元;2021年1月5日至今,被告尚欠合同尾号为2001的合同材料款228575元;2020年11月15日至今,被告尚欠尾号为2002的合同材料款80170元。因此,尾号2001的合同材料款违约金为:以2785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2021年1月5日止;以2285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尾号2002的合同材料款违约金为:以8017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八零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745元及违约金(以2785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2021年1月5日止;以2285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017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3566元、保全费246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八零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肖少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