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执30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原广州凌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七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94025X。
法定代表人:温杰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远市浩康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新街****3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7099730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关于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浩康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远市浩康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清付本金1246622.6元及其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被执行人在广州市区内的户籍、民政、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粤R×××××、粤R×××××车辆已达报废标准、粤E×××××早已转移,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层(证号:0100065271),并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1246622.6元及其利息。
2020年8月12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制作了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1246622.6元及其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7执3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毅雄
审判员 陈 亮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梓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