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02民初1337号
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5X。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斌,该公司区域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斌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950元及被告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所造成的损失费用(验收完工后计算,现时贷款月利率0.34%的4倍*40950元*29个月)16150.68元,合计支付金额57100.68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与被告签订关于肇庆市工业贸易学校运动场透气型跑道翻新面层工程的合同,合同号为0758LL-THB-1705,原告已按被告要求执行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完成,该工程己经于2017年10月与被告、学校使用方及原告多方人员到项目地点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验收合格。被告未按合同中的第五条工程款交付和结算执行,合同总金额为273000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08月11日户名为**的账号银行转账支付金额100000元,2017年09月01日户名为梁伟滔的账号银行转账支付金额132050元到合同指定账号,剩余金额为40950元被告因多次以项目没验收及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直至2020年4月,本公司财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都以不接电话、短信,微信不回的态度拒绝处理本工程项目的剩余尾款40950元,期间经本项目签约人谭浩斌多次与该项目使用方肇庆工业贸易学校的项目负责人电话沟通交谈,该学校项目负责人电话表示已经于2019年11月支付了该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到被告的中标公司中。到目前为止,拖欠工程尾款周期己经有2年5个月时间,被告还未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4095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对于工程完工、验收等情况有异议,案涉工程是省运会工程,工期紧,原告的工期远超约定的时间,直到10月8日才基本完工,10月17日才初步验收,但双方没有签名确认通过验收,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应承担据此产生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8月15日,被告(甲方)与广州凌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位于肇庆市工业贸易学校内的“运动场透气型跑道翻新面层工程”,工程面积6500㎡,单价42元/㎡,合计273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施工设备、不含税收,工期为11天(指正常施工天数,不符合施工天数除外)。双方在合同中还对质量要求、工程保修期、工程款交付和结算、双方责任、工程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工程款交付和结算”约定,甲方在签订合同后,按以下规定额度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按合同总额):1.签完合同甲方付定金10万元,收到此款,乙方将塑胶跑道材料运至到场;2.塑胶跑道材料到场,并立刻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七天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5%即132050元;3.塑胶跑道面层完成,画线前甲方支付乙方10%即27300元;4.跑道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即13650元;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工程款,所造成的误工及其它损失和费用由甲方负责。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在完工后进行了交付。被告则已支付了工程款232050元,其中于2017年8月11日支付了10万元,于2017年9月1日支付了132050元。此后,由于被告一直未支付余款,原告催讨无果后遂于2020年4月9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案涉的总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分别为273000元和40950元。此外,原告确认案涉工程于2017年8月17日开工,同年9月底完工。被告则认为案涉工程是其与原告所签,原告直到2017年10月8日才基本完工,2017年10月17日初审通过后正式交付使用,由于原告工期延误过长,且双方由于未解决工期延误问题,故尚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又查明:2020年3月9日,经广州市从化区**监督管理局核准,广州凌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7年8月15日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由于双方在本案中均确认尚欠《工程合同》的款项为40950元,且已符合合同第五条“工程款交付和结算”约定的支付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095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本案中所提有关工期延误的问题,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对此提起反诉,亦未作具体主张,故本院在本案对此不作认定处理,被告可另案主张。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根据被告在本案的陈述,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0月17日初审通过并正式交付,故其未依约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自验收合格后计付29个月的损失符合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按现时银行贷款月利率0.34%的4倍计付逾期付款的损失则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利息损失可以所欠款项4095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一至五年(含五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75%的标准计付29个月,据此计算利息损失为4700.72元。原告的该项请求,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950元及利息损失4700.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4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负担124元,被告负担490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凯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欣
书 记 员 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