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11047号
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七星路2号2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梅州市创拓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径***印村下罗屋(***右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创拓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州市创拓花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928元以及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额157410元的0.5%支付违约金,从竣工之日2021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即违约金15741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关于增城区派潭镇育英小学项目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57410元。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履行了全部工程义务,且在2021年4月29日已竣工验收合格,现跑道已在正常使用中,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支付材料定金10000元,8月6日支付材款21482元,11月13日支付材料款60000元,现剩余欠款金额为65928元,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因以资金周转不来为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梅州市创拓花木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与原告关于增城区派潭高英小学项目工程合同履行一案,由于疫情与当时原告的吴经理对项目进行沟通,在原告做好基础后其一直没有划跑道线,导致被告与业主无法交付使用,最后被告采取找另一公司进行划线后交给业主验收才完结此项目,期间原告与被告产生付款延期,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合同款项有三点不认同。第一,原告没有划线应扣除出划线费用,被告找外面公司划线费用共15000元。第二,期间延期付款双方都有责任不存在违约,违约金不应支付。第三,被告因原告原因至今未收齐款项,已和原告协商正在请款,请款后按协商金额一次性支付,中标方已经和原告吴经理协商过,同意双方协商好后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0日,原告(承建单位,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的育英小学运动场塑胶跑道铺设工程,工程项目内容是12.5mm混合型塑胶跑道面,面积1166平方米,单价135元,工程总价157410元;工程结算按合同工程量1166平方米结算,不增加不减少;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施工设备等;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31482元;材料到场后,甲方组织材料抽检,抽检合格后,甲方三**向乙方支付62964元,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开始施工塑胶跑道;塑胶跑道底层完成后,甲方三**向乙方支付47223元,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开始施工跑道面层并协助甲方做塑胶跑道成品送检;塑胶跑道完成且跑道成品送检合格后,甲方七**向乙方付清合同余款;甲方须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如甲方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付款须提前三日向乙方说明原因,超过约定付款日期,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款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等内容。
被告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6日、2020年11月13日向原告支付款项10000元、21482元、60000元,合计91482元。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作出的质建2021-000041《检验报告》记载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育英小学作为委托单位,生产(供货单位)原告,样品名称13mm厚混合型塑胶跑道面层,检验结果显示27项检验的单项评价有26项是合格,剩余1项是厚度17mm。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育英小学于2022年6月8日出具《说明》称该小学的围墙和运动场等室外场地改造工程于2019年8月29日开工,2021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目前塑胶跑道正常使用。
庭审期间,原告称:我方把划线之前的工程全部做完,只剩下最后一道划线没有做完,因为被告没有付款但要求我方划线后再付款,我方不同意,被告自己找他人划线了;我方主张的剩余未付款项65928元包括划线的费用;我方不同意被告自己找人划线,因为其他人划线费用很高,时间长,合同没有约定划线的费用,如果我方划线的话只需要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原告已完成除划线项目外的其他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项目,且涉案工程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亦已经检验合格,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除划线项目外的其余工程项目对应的款项,但由于原、被告并未单就划线项目的价款进行约定,而被告主张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了划线项目并支付15000元,但被告未举证予以佐证,且结合合同总价157410元的情况以及划线项目占整个工程项目的比重来考量,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划费项目对应的价款是3000元更合理,予以采信。经核算,扣除被告已付款项以及划线的费用,现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2928元(157410元-91482元-3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塑胶跑道底层完成后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141669元,但被告至今仅付91482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理据,但违约金标准确实过高,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按未付款项6292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州市创拓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928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292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梅州市创拓花木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724元由被告梅州市创拓花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给原告广州凌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