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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伟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档案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6917号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彭荣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量子伟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鄱阳县档案局,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黄育兰。
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量子伟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档案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以与被告北京量子伟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档案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北京量子伟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鄱阳县档案局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莎
人民陪审员  戴玉琴
人民陪审员  黄荣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邝梦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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