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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民初957号之一
原告: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卫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67元,减半收取21133.50元,由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廑瑜
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
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隽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