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2863号
申请人: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08号桂之杰工业园1、2、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GWM2E。
法定代表人:秦新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顺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302号岭南名居8号楼2单元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FG1XT。
法定代表人:樊树柠。
原告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顺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顺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66990.06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一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6051107046020190000010)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新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顺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66990.0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