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222执7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08号***工业园1、2、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GWM2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5KPO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壮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生效的(2021)桂022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7024.14元、违约金46684.28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之后以627024.1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188107.24元)、保全费39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737.08元、执行费92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有未结算的项目工程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向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工程项目目前尚未进行结算,待项目结算后如有剩余工程款,协助配合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同意待项目结算清楚后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222执7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